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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

发布日期:2017.12.10 来源:区民政局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

【事项名称】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

【办理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省民政厅关于切实规范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5]80号)和《伊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办理材料】

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现居住社区提交申请低保救助的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代为提出或委托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同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住院病例,结婚证或离婚证、残疾证、优抚证以及有无房产证明、有无工资收入等可以证明财产状况的佐证材料。

【办理地址】

红星区民政局

【办理时间】

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联系电话】

157 1465 7518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或受委托的居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所居住社区提出申请,同时递交申请低保所需相关材料。

第二步,社区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三步,区民政局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社区公示七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表格下载】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表格.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