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证明开具
发布日期:2015.08.04 来源:区地税局
【事项名称】
完税证明开具
【政策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办理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证明。
【办理地点】红星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12366。
【表格下载】
本服务事项不需要填写表格
- 网站导航
- 各省市政府网站
- 市政府部门网站
- 县(市)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