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县境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动物产地检疫
【办理机构】
区农业局
【办理地址】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方式】
电话:3821568
【办理条件】
受理检疫申请条件:
(一)受理范围
1、即将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或即将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产品;
2、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
3、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
(二)许可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检疫证明:
(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牲畜标识;
(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2、符合下列条件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后,出具检疫证明:
(1)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2)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3)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3、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出具检疫证明:
符合1规定,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合格的。
4、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出具检疫证明:
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的。
5、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屠宰动物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
对屠宰的动物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合格的。
【申报时间及所需材料】
(一)检疫申报时间
申请人按下列时间向区监督所提前报检:
1、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
2、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
3、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二)所需材料
1、检疫申报单;
申报检疫可以采取报检点填报、信函、传真等方式;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并在检疫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出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经市监督所向省监督所提交《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需要实验室检验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许可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6号令)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表格下载 】
以上材料相关表格及示范文本可在红星区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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